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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合法的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运用合法的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餐饮服务中的清洁和消毒 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具符合卫生标准,以避免食品安全问题。消毒餐具是预防交叉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关键步骤。
不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第八条 申请设立或者变更集中消毒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
(七) *** 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 *** 、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监督所采餐具应该采多少
1、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采样依据相关规范及地方监管要求,每次采样不少于5份。常规检查随机抽已消毒餐具,每种类型各采1至2份;针对投诉多的单位,采样量可提到10至15份,涵盖不同就餐时段及清洗消毒环节的餐具。
2、采样数量不得少于10个;若餐具容量较大(如碗、盘等),采样数量可调整为6~10个;若体积较小(如勺子、筷子等),则需加倍采样,即至少12~20个。此标准适用于常规食品器具的卫生或质量抽检,重点确保样本量能反映整体质量水平。
3、监督所采集餐具的数量需结合检测目的、样本代表性及相关规范确定,无统一固定值,但需遵循科学抽样原则。抽样依据 检测目的:若为日常监测,通常每批次抽取5-10件;若为专项检查或风险排查,需根据餐具类型(如碗、盘、筷)、使用场景(食堂、餐饮具)增加样本量,一般不少于10件。
4、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 1 次,每次采样不少于 10 件。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
5、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6、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购入集中消毒餐饮具应索取消毒单位哪些证明文件?
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时,应当要求消毒单位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和每批次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营业执照能够证明消毒单位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范围,确保其具备提供餐饮具消毒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建立消毒产品的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索证验收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消毒产品的进货来源。建立公共餐饮具消毒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监管动态,共享监管信息。
(1)《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审核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6)生产工艺流程图。(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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